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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吸储潜逃 在赣被民警识破落网

2016.10.26 10:45 2235

据江西省新余市警方25日通报,江西一女子伙同他人在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案发后潜逃,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胡某日前在江西新余市交警支队办理违章业务时,被民警识破抓获归案。

据警方通报,10月22日下午16时许,胡某来到新余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交通违章。民警曾按程序操作,输入胡某驾驶证号码,发现系统提示对方为在逃人员。

民警不动声色,在稳住对方的同时迅速组织民警将胡某控制,并随即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

经警方查证,现年33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江西省新余人。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胡某伙同他人在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

今年1月案发后,胡某悄然潜逃。10月20日,胡某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列为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两天后的胡某被新余警方识破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并移交北京警方。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储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近年来,随着金融管制的持续放开,很多非法吸储团体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进行非法吸储,于是“跑路”似乎便成了大家司空见惯的金融事件。那么民间借贷和非法吸储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从概念上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而非法吸储,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可以认为,非法吸储是民间借贷的变异行为。

如果从法律层面说,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储,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且此类行为因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及社会秩序,所以属于犯罪行为。另外,在利率方面,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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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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