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乘坐电梯、听电台广播、看报纸,还是突然收到的陌生放贷电话和短信,都暴露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小额贷款已经无孔不入了。
贷款无需抵押,放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快三天甚至一天内就可放款……小额贷款这么美妙的描述,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和经济紧张的市民来说,多么具有诱惑力。随着春节临近,一些生意人资金压力较大,亟待资金周转小额贷款业务更加火爆。小额贷款到底是助人济困的天使还是“坑爹”的高利贷呢?
谭先生在小额贷款公司门前仔细查看橱窗广告
在成都做生意的谭先生(化名)向本网记者透露了他前不久遭到小额贷款坑害的经历。本网记者深入调查,揭开这个行业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还贷方式上设下陷阱,采取所谓的“等额本息”还贷款方式,还以“管理费”、“财务咨询费”等名目来变相提高收费利率,导致借贷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是银行的8倍,成为牟取暴利的高利贷。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王劲夫、曹萧尹律师分析认为,此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按照法律规定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连闯三关 终获小额公司放贷
家住成都白果林小区的谭先生称,由于春节前大量铺货,他急需现金周转。前不久,在朋友推荐下,谭先生到成都建设路高地中心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8万元的贷款。该公司和谭先生达成协议:公司为谭先生申请四川本地某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月息为0.8%,由银行直接放贷;贷款成功后,公司一次性收取贷款总额9%的手续费。遗憾的是,由于信用有污点,谭先生没有通过该银行的审核。
谭先生站在小额贷款公司门前犹豫不决
通过该公司业务员介绍,谭先生又到位于成都二环路东一段的上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4万元的信用贷款。
这家公司的业务员小张蛮有把握地告诉谭先生:该公司不像其他公司手续那么繁琐,只需借贷人的身份证、社保卡、水电气机打发票或网上购物的发票及相关凭证就可轻松贷款。谭先生从未在网上购过物,小张很热情地自掏腰包帮谭先生在淘宝上购买了2支牙膏,令谭先生获得了网上购物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谭先生到建行办理了网上银行代扣授权书
接着,该公司业务员小周又陪同谭先生在建设银行(4.72,-0.03,-0.63%)金河支行建设路储蓄所办理了网上银行代扣授权书。有了这个授权,该公司就可通过网上银行在谭先生的建行储蓄卡上代扣本金、利息、手续费等。
资料齐全后,谭先生通过了申请贷款的第一关。第二关很简单:那就是该公司的放款稽核员在电话中向谭先生询问一些基础资料;并通过电话对谭先生的直属亲戚和朋友进行电话调查。
最后一关是接受稽核员当面审查。在接受审查前,小周一再叮嘱谭先生:不要透露自己在其他银行贷款遭拒一事,否则难以通过稽核员的审核。
稽核程序是:进行身份证和真人对比、电脑照相存档、询问公司业务员是否收取其他中介费用、是否愿意接受该公司放款的利息和收取的手续费等问题。
按照小周的叮嘱,谭先生有惊无险地通过了稽核员的审核。然后,双方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谭先生贷款成功:他获得了该公司2万元、为期36个月的信用贷款。
这张建行卡就是小额公司放款的卡
实际利息达基准利息8倍 小额贷款成变相高利贷
回家以后,谭先生研究该合同时发现按照合同规定,觉得其中有猫腻。咨询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后,他突然看穿了这家公司布下的陷阱:
银行贷款每月的利息是按照实际的本金计算的,即余额计息,借贷人这个月还了一部分本金,下个月计算的时候就按未偿还的本金计算;而该公司则是全额计息,即每个月的利息都是按照借贷总额计算的。按照该份借款合同,谭先生借款2万元,按理说他每个月都在还款,本金应该越来越少,但该公司每个月计算的时候仍是用2万元的本金乘以月息,也就是说,即使谭先生的本金只剩下1元未还,该公司仍然按照2万元计息。
谭先生计算了一下,加上该公司收取了贷款金额2%的贷款手续费,他实际3年下来要支付14800的利息及管理费,利息及管理费的成本占贷款总额的75%,贷款成本惊人的高昂。另外,合同还约贷款6个月后才能申请一次性还完余款,且须支付贷款总本金3%的违约金。
下午4时,望平街一家储蓄所向工作人员利用贷款计算器现场计算出谭先生实际的贷款利息。
按照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贷款基准利息,1年至3年(含)的年基准利息调整为6.15%,输入贷款金额2万,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36个月共需偿还利息1952.76元;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36个月共需偿还利息1896.25元。
那么,谭先生实际支付的14800的利息,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达到银行放贷利息7.6倍和7.8倍左右。
但是该储蓄所工作人员介绍,实际上银行放贷一般是人行基准利率的1.3倍—1.4倍,而且需要抵押物,抵押时担保公司还需要收取评估福。
王劲夫律师分析说,谭先生实际的贷款利率已经大大超过了目前基准利率的4倍。高昂的贷款成本明显为高利贷,但是该公司的包装则令人错误地以为其放款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如今借贷市场是现金为王,小额贷款公司在借贷行为中处于强势,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行业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一方面维护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保护借贷双方当事的人合法权益。
谭先生和小额公司最终签订了贷款合同,目前该公司已放款并扣了400元的手续费
小额公司:全额计息是行业惯例
面对谭先生的质疑,该小额公司负责稽核的刘小姐称,该公司此种计息方法是行业的惯例,该公司在全国设有多家分公司,都是按照此种模式经营。她还说,该公司在和谭先生签约时,谭先生也同意了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及管理费收取办法等条款。在某银行工作的李女士也透露,此种民间借贷方式通常都是全额计息。
一名业内人士称,这类小额贷款公司这种还款方式相比民间借贷等有一定的优越性。“民间借贷大多采用的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是先扣利息最后还本,而这类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等额本息”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保持资金流动性并监控客户还款,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客户一次性还款的压力。
合同局部
业内人士: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关系紧密
“一些和银行有关系的可以通过现有渠道低成本地拿到贷款额度然后再到我们这里来放贷。”一名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向本网记者透露。
在本网记者的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人员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对于银行信贷员来说,通过自身渠道和人脉优势,从客户和小贷公司间赚取外快,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谭先生也证实,他见证了四川本地某商业银行员工王某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紧密关系,为了能通过该银行的审核,王某甚至教唆谭先生撒谎,以通过银行审核人员的调查。
律师: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王劲夫、曹萧尹律师分析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其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属公司性质。我国目前法实践中认可的借贷有两种,一种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另一种是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行为应属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此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按照法律规定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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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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