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和郑小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决定买房,由钱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要离婚,郑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包括房产在内的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涉诉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
现今房价居高不下,刚结婚的年轻人经济能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很常见,但是一旦到离婚时,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就成为分割财产的前提。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可能穷尽各种情况,因此需要针对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应当区分父母是全资买房还是部分出资。如果是钱先生的父母是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钱先生名下,则应当认定为钱先生的个人财产,郑小姐无权分割。这里的全款还包括父母支付首付且每月偿还贷款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论是贷款买房还是全款买房,只要全部的购房款都是由父母支付的,即可认定为全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已明确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其实是判断钱先生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因此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对于判断房屋归属意义重大。钱先生的父母全资购房,若房产登记在郑小姐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则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即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就需要认定这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还是只赠与其中一方。因为父母只出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出资买房时作出,而并不是在参与诉讼时作出,且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对此,主张的一方还应当提供证据,比如出资时所作出的协议、说明等,来证明该出资确实是赠予其中一方的。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而房屋的性质为双方共有。但是,出于公平考虑,父母部分出资的夫妻一方在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比例,则由法官具体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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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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