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承揽工程方面获得帮助,包工头林某宝在2012年至2014年间,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名国家公务人员多次行贿,涉案金额共计34万元。昌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林某宝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林某宝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省二中院经过审理,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起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宝为感谢时任昌江王下乡党委书记的陈左戈在其承接王下乡政府办公楼及附属工程中的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昌江石碌镇环城东路和瑞园对面马路边,给予陈左戈用塑料袋包装的10万元现金;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昌江石碌镇环城东路福源小区对面马路边,给予陈左戈用塑料袋包装的6万元现金。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宝为感谢时任昌江县民宗委主任的陈左戈在其承接乌烈镇峨港村道路硬化工程中的帮助,在昌江石碌镇交警大队对面马路边,给予陈左戈用塑料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
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宝为感谢时任昌江扶贫办主任的吉锋新在其承接七叉镇保湾老村、新村道路等工程中的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昌江石碌镇民族中学吉锋新家中,给予吉锋新用塑料袋包装的3万元现金;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在昌江石碌镇民族中学吉锋新家门口,给予吉锋新用塑料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宝为感谢时任昌江民宗委主任的吉锋新其承接特色村赛工程中的帮助,在昌江石碌镇民族中学吉锋新家中,给予吉锋新用塑料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
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宝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挂靠一家公司承揽工程,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林某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认为,林某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4万元,已构成行贿罪。故依法驳回林某宝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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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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