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是某食品公司管理部门职工,原本行政班一周5天,一天8小时。然而,因为同部门女同事休产假,小芳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小芳不能适应,并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016年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自8时至17时。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周,小芳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同年11月1日,小芳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芳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后,小芳起诉到肥西法院,要求其公司给予赔偿。
经肥西法院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因此肥西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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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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