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总被人提起,如今被写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常回家看看: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修订草案拟规定,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老年人可做婚前财产公证】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修订草案拟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拒绝“啃老” 不得侵占老年人房产】
近年来,“啃老”事件屡被曝光。修订草案拟拟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或者侵占老年人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权继续居住,不得拒绝或者强制其迁出。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老年人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老年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查验老年人的亲笔签名或者老年人同意转移产权的公证材料。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征收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按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独生子每年10天带薪休假护理住院的老年人】
修订草案拟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作出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扶助范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时,对符合条件且成员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70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等;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陪护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的,可以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给予保健补助;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据悉,省民政厅起草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上网公布,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2017年6月1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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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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