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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何喜欢干预父母“黄昏恋”?

2017.06.23 10:15 2150

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云南省的这一修订草案再次引发社会对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关注。受法律保护的老年人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究竟怎样?

在北京市朝阳区的福怡苑小区,记者采访到一位老人,他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只说自己姓金。

金大爷今年80岁,老伴在7年前去世。

“我有两个儿子、1个女儿,他们都挺孝顺。前些时候,我们还在一起过了端午节,一起吃了粽子呢!”金大爷向记者说起和子女在一起的点点滴滴时,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金大爷年轻时是北京一所民办学校的老师,退休之后和子女分开住。

如今,金大爷很为自己的子女感到自豪,“他们都挺有出息的,每年还买这买那带回来过年。大儿子在天津上班,在那里买了房,去年当爷爷了;二儿子在上海,娶了上海的媳妇;小女儿就在北京,也找了个不错的人家”。

拿着退休工资,每个月还有子女定期的养老费,金大爷说,“我每天不愁吃喝不愁用,也不用孩子每天都陪在身边,就想能找个老伴,一个人确实很麻烦”。

金大爷说,他曾有过寻找另一半的想法。“之前我找过,邻居也帮忙物色过,其他都挺好,唯独我的3个孩子不同意,可以说是坚决反对。我自己有比较严重的风湿,而且有一点轻微的老年痴呆,我去医生那里检查过。现在,我想找个人在身边做做伴,相互照顾也好”。

记者问金大爷,“为什么不和孩子们一起住呢?他们也都安定下来了”。

“我自己有房有退休工资,为什么还要去‘啃年轻人呢?而且我都这么老了,不愿意出北京。我的几个孩子都是快要当爷爷奶奶的人了,他们也是跟孩子一起住,我要是一去,不是增添了他们的负担吗?孩子们都不容易,自己能解决的就不麻烦他们。”金大爷回答。

记者接着问金大爷,“找保姆或者家政公司照顾怎么样,有没有想过”?

“不是不行,是不方便。很多家政公司不敢接照顾我们这些老年人的业务,特别是像我这样七八十岁的,万一我们哪一天挺不住走了,他们也不好跟家属交代或者解释,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我一个人在家,就算家政公司的保姆在我家里拿走了什么值钱的东西,我也不知道啊,这不就是引狼入室吗?”金大爷说。

“为什么不选择去敬老院呢?和其他的老人一起颐养天年也不错。”记者问道。

“不是很想去敬老院,那里环境不好,而且每个月花费的钱也不少。我还是希望比较独立的生活。我自己每天就是看看报纸、做做饭、写写字,生活很单调。”金大爷说。

当记者问到孩子为什么不同意他找个老伴儿时,金大爷沉默了。

片刻之后,金大爷摇了摇头说,“还不是因为钱的事。3个孩子都说怕我找的另一半惦记着我的财产,怕发生卷款走人的事情。我知道他们的担心是对的,但说到底还是他们惦记着我的这些东西。我要是走了,这套房子也能卖个几百万元,还有银行卡里的钱也有不少。之前说找一个老伴可以不领结婚证,他们还是不同意”。

“现在如果做婚前财产证明,孩子们会同意吗?”记者最后问金大爷。

“同不同意我不好说,但我觉得只要是财产方面的问题解决了,他们就不会有什么阻拦了。”金大爷说。

对于老人“黄昏恋”,子女又是怎么想的?

在走访过程中,家住北京市绿岛苑小区的闫女士向记者吐露了心声。

闫女士今年33岁,甘肃人,在北京工作,是一名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孩子已经4岁了。

“我很早就听说过‘黄昏恋’,我觉得‘黄昏恋’就是老人之间互相找个伴,能说说话聊聊天。”闫女士说,“我觉得子女干涉‘黄昏恋’也是能够理解的,毕竟这涉及很大一部分财产的问题。”

“我有个阿姨患有心脏病,老伴走的早,子女又不在身边,就剩下她一个人孤苦伶仃的。邻居帮她找了个老伴,人看上去不错,而且我阿姨也同意了。可没想到,过了不到两个月,我阿姨心脏病突发住进了医院,那老伴二话没说卷铺盖就走了。当时可把我哥哥姐姐(阿姨的孩子——记者注)吓坏了。最后没办法,我的哥哥姐姐只能把老人接到自己身边一起住。其实,我阿姨她不想跟着子女住在一起,一是怕给子女添负担,二是觉得自己受到了束缚,不自由。”闫女士说。

“那如果是您自己的父母存在这种情况,您能够接受吗?”记者问闫女士。

“能够接受但是可能不会赞成,主要是担心父母被欺骗,特别是怕发生我阿姨那种情况。如果父母身体没什么大问题,‘黄昏恋’还是挺好的。不过,如果父母需要的是‘保姆型’的同居者,那就真的要好好考虑了。”闫女士说,“‘黄昏恋’领证的应该不多吧?我觉得可能不会领证,到老了谁还会折腾这折腾那的。只要不领证,就不存在财产问题,肯定都是给儿女的。”

如果真的领证又该怎么办?

“领证的话就很麻烦了,财产继承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猜这可能就是子女不同意‘黄昏恋’最根本的原因吧。”闫女士说。

记者又就“云南拟出新规定,要求‘黄昏恋’做婚前财产证明”,询问闫女士的意见。

“我也没怎么看新闻,但因为我是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我还是比较了解婚前财产证明。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想必子女的担心应该会减少很多。最起码对于我来说,我就不担心了。有了法律制度保障,财产规定是谁的,那就没话说了,纠纷也会少很多。”闫女士说,“我始终觉得‘黄昏恋’最关键的不在‘恋’字,而是互相照顾。老人比我们年轻人更加现实,男方需要找一个保姆型的同居者,照顾自己的起居;女方则希望找到一个经济上的依靠者,把自己的钱留给自己的孩子。”闫女士说。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数十位老人中,绝大多数表示会对“黄昏恋”的另一半保持戒备。所有接受采访的老人都表示,财产问题会和子女协商解决。

老年人“黄昏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财产如何分配。针对这一困扰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问题,《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还提到,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记者发现,除了云南,近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明确,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此前通过的《山东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涉及“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这些地方立法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总结了2012年至2016年的家事案件情况,表明由“黄昏恋”引发的财产纠纷等问题正成为家事案件维权焦点。

“从媒体报道和身边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子女干预老人‘黄昏恋’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只是方式不一样。比如,有的子女称,老人要再婚那就净身出户,房子、钱等都要留给子女,不能带着财产再婚;有的子女说只要老人再婚,那就是生不养死不葬,不再赡养了;还有极个别的以暴力方式干预,动手殴打、胁迫都有。这些情况都存在,我见过相关报道,也有一些当事人向我咨询。”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晓林认为,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然而,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子女为什么喜欢干预老人“黄昏恋”?

李明舜认为,子女之所以干涉父母再婚,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但是婚后的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之所以对父母再婚进行反对,就是因为即使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当一方去世以后留有遗嘱的话,另一方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这样,子女就会认为他们父亲或者母亲的财产多了一个人来分。

“老年人‘黄昏恋’进而再婚,除了涉及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再婚老人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杨晓林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再婚老人的离婚案66件,占全部离婚案的13.69%。老年人因未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以及再婚老年人离婚案日益增多。

鉴于老人“黄昏恋”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地方立法中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实际上,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不得以不赡养等条件来干涉父母的婚姻,这是法律一贯的精神和规定,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更清楚。”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重申性质的。即使一些地方没有出台相关条例,按照法律也应该这样处理,因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并没有特定的主体,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人都有结婚的自由。“再婚也是结婚,结婚自由当然也包括再婚自由,但实际上‘黄昏恋’是受到一些阻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地方出台条例再进行强调和重申是可以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云南拟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关于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些规定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并不矛盾,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一致的,符合保护婚姻自由和财产权利相关法律的主旨。如此规定有助于倡导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益于倡导子女摒弃传统观念,正视和尊重老年人的权益。”杨晓林说。

杨晓林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人,老年人当然也包括在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若子女干涉老人婚姻,将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也提出了建议,如老年人再婚前可签订“双书”,即婚前财产确认书和婚后财产约定书,明确各自财产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有的子女心理上或者习惯上认为,父母的东西将来就都是他们的,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父母的东西就是父母的,权利主体就是父母,子女没有权利来要求或者干涉。除非有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来说,子女有权利继承,但也仅此而已。至于再婚的父母一方,他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只不过是子女的观念问题,至于父母去世之后继承遗产那是之后的事情,只要他活着就不能干涉。最多只能说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采取再婚协议、财产公证、生前立好遗嘱等方式。”李明舜说。

“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杨晓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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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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