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徐小强与刘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明将房屋出售给徐小强,价款46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徐小强将房款交付给刘明。因该房屋是刘明从他人处购买取得,徐小强购买该房屋时,刘明仅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没有办理土地证,因此,徐小强没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5月,法院在审理谢岭与刘明民间借贷一案时,谢岭提出财产诉前保全,要求查封刘明名下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法院查封了刘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后谢岭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并制定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刘明没有履行义务,谢岭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房屋。
徐小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改房屋已经由其购买并在此居住,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评估和拍卖。
【评析】关于涉案房屋能否被执行,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可以被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小强对涉案房屋具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法院应当停止对涉案房屋应当的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徐小强与刘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有效。徐小强提供了取款凭证,刘明出具了收条,证实徐小强支付了全部价款。徐小强提供的水费、电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其已经实际入住占有涉案房屋。
本案徐小强没有及时过户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买卖房屋时,仅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的土地证,当时本地区实行的是两证分离,因此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发现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徐小强的原因,其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应当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同时,徐小强与刘明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刘明应当承担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助任务。如果徐小强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明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法院也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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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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