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沈男子孙某一直使用的手机号码,没有办理实名制。另一女子将该手机号码办理实名到其名下后,孙某将通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通信服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起诉通信公司要求恢复服务
黑龙江来沈男子孙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办理实名制。
2015年8月28日,女子于某持争议号码用户卡在通信公司将争议号码办理实名至其名下。
2016年,孙某将通信公司起诉到法院,将手机号所属的于某列为第三人,称该手机号码其一直长期公开合法使用,要求通信公司恢复手机号的通信服务。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通信公司称,孙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是涉诉手机号的机主,也不能证明其一直使用涉诉手机号6年之久的事实,他们为持有用户卡的于某办理实名制并无不当。
为他人办理实名没有不当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中,孙某虽主张其已使用争议号码多年,但根据于某庭审中提供的用户卡载明“此卡是您使用数字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的惟一身份证明”及“在办理SIM卡挂失、换卡等业务时,请出示此卡”的内容,且用户卡所载SIM卡号与争议号码SIM卡号前19位一致也表明该用户卡与争议号码SIM卡匹配,所以通信公司为持有用户卡的第三人于某办理实名制并无不当,对于孙某要求恢复通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男子应向前手出卖人主张
二审中,孙某提供录音资料及收款收据拟证明其为涉案手机号的持有人。
法院经查,孙某已长期公开使用该诉争号码多年,孙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早在2010年8月开始使用直至2015年8月末。
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孙某与通信公司之间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孙某主张其从案外人李某处购买电话号码,并持有使用该电话号码的SIM卡多年,早已成为该号码的实际使用权人,通信公司中止其电信服务业务理由不足,应当恢复其通话服务。
庭审查明,孙某长期公开使用该电话号码有证据显示的期限为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末。2015年8月28日,第三人于某持“用户卡”在通信公司营业厅将孙某所用的号码变更于某名下。
经查,通信公司出售的该手机卡,SIM卡与用户卡捆绑销售,SIM卡用于安装在手机内,用户卡用以证明号码持有人身份,所以通信公司为持有用户卡的第三人于某办理实名制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孙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于法有据。其因此所受损失及合法权益可凭有效证据,向其前手出卖人主张。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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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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