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就读小学时曾有矛盾,少年小学辍学多年后,竟伙同他人持刀捅刺小学同学,致人死亡。
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最终被告人小飞(化名)及其两个同伙分别获刑。
被告人小飞今年16岁,他的老家在广西陆川,因为父母来厦务工,他从小就随父母来厦。不过,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小飞小学六年级就辍学了。
小飞嫌打工太累,因此长期处于无业状态,而且他不和父母一起住,在外租房与朋友阿强、阿财(化名)同住,案发前有多次劣迹。
2016年5月,小飞偶遇正骑摩托车送舍友阿财回出租屋的小学同学小金(化名)。小金之前与小飞有矛盾,双方读小学时曾发生过肢体冲突。因此,小飞就想报复对方,他回到暂住处后,就向阿强和阿财提议去殴打小金。于是,在小飞的指使下,阿财打电话以“一道去玩耍”为由,将小金骗出。后来,小飞、阿强、阿财携带匕首和甩棍,骑摩托车将小金载到一处绿化带。
随后,小飞伙同阿强对小金进行殴打。小飞先是持甩棍击打小金,又拿出折叠刀朝小金左胸部捅刺一刀。捅人之后,小飞等三人一同逃离现场,而小金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案发当天,小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先后联系阿强和阿财,将他们约至一百货商场门口,劝说阿强投案且协助民警抓捕阿财。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飞、阿强、阿财因琐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一审判处小飞有期徒刑8年7个月,其同伙阿强、阿财则分别获刑5年4个月与4年9个月。
法官说法
未成年犯罪,应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飞是主犯,被告人阿强、阿财系从犯。因被告人小飞、阿强、阿财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此外,小飞和阿强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小飞还劝说阿强投案且协助抓捕阿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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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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