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从江西省奉新县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到,7月11日上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奉新“1.1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胡家兵进行宣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16年1月19日7时10分许,奉新县城狮山大道发生一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家兵故意驾车冲撞行人,造成4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2016年8月23日,该案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胡家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胡家兵对6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2016年1月19日7时10分许,奉新县城狮山大道发生一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胡家兵故意驾车冲撞上学途中的学生,造成4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1月21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胡家兵批准逮捕。
经查明,胡家兵,1973年12月31日出生,系奉新县赤田镇石湖村胡家组人。2013年3月,胡家兵曾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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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刑事犯罪,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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