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去世后,三个女儿手持母亲遗嘱起诉,要求法院按遗嘱判令父母房屋归她们所有。不料在诉讼中,老太儿子却拿出了一份内容迥然不同的遗嘱,称母亲已将房子给了孙女。两份遗嘱都经过了公证,到底哪个有效?7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嘱案,依法判令儿子手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争房屋归老太孙女所有。
家住许昌的刘老太育有三女一子,其丈夫方老汉10多年前去世,二人在许昌有一套面积70多平方的单位房改房,他们的儿子一家也一直在此房居住生活。2010年4月,刘老太经公证部门公证,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她去世后,房屋和丧葬费归三个女儿继承。
2015年6月,刘老太背着女儿们再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产和个人全部遗产归孙女方某所有。此遗嘱同样办理了公证,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2017年2月,刘老太去世。刘老太三个女儿遂手持遗嘱到法院诉讼,要求将父母所留下房屋和丧葬费归她们几个所有。诉讼中,刘老太儿子却出示了母亲将房产和全部遗产留给孙女的遗嘱。
诉讼中,经刘老太女儿们申请,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0万元。
这两份遗嘱都是刘老太本人所立,且都经过公证,但内容迥然不同,到底哪份遗嘱有效?遗产应怎样分配?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于2010年、2015年两次以遗赠方式处分房产,且两次均经过公证方式。由于两次遗嘱内容存在抵触,故应以最后一次公证遗嘱内容处理遗产。
涉案所争房屋系刘老太和其丈夫方老汉共同财产,方老汉死亡后,该房产一半归刘老太所有,另一半归刘老太及其三女一子继承,各继承一半房屋的五分之一即2万元。刘老太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房屋份额和所继承方老汉房屋五分之一份额价值共计12万元按遗嘱归其孙女方某所有。三女一子享有一半房屋市场价值的五分之一份额。鉴于该房屋一直归刘老太孙女方某占用使用,故房屋归方某所有较为妥当,方某应一次性支付刘老太三个女儿和方某父亲每人房屋折价赔偿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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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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