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执意将房产留给孙女 临终吐露:她是我女儿)
近日,杭州江干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立遗嘱的是一位姓刘的大爷,因为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引发了子女间的争执。
刘大爷早年离异,膝下有二子一女。大儿子和二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刘大爷离婚后便一直和小儿子刘军(化名)同住。
不久,刘军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外地女子,两人很快登记结婚。刘大爷对这个儿媳十分满意,不仅帮忙操办婚礼,还主动搬到次卧,将主卧让出来给小夫妻住。
婚后,妻子为刘军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兰兰。但孩子出生以后,夫妻俩经常为一些日常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在孩子两岁时离了婚。当时,法院判决兰兰由母亲抚养。
妻女一下子离开,对刘军打击很大,他的脾气越来越差,动不动就朝刘大爷发脾气,还经常动手打人。刘大爷又气又怕,心里对小儿子很是不满,甚至担心自己有一天可能被儿子活活打死!
2011年,刘大爷悄悄去立了公证遗嘱,遗嘱中注明:待刘大爷百年以后,房产归孙女兰兰继承。
2013年,刘大爷病重,刘军非但不照顾病榻上的父亲,还逼着老父手写了一份遗嘱,声明把房子留给自己。刘大爷迫于儿子威胁,虽然不情愿,还是按照要求写了遗嘱,签了名。
住院期间,刘大爷始终对孙女兰兰念念不忘,女儿看在眼里,十分疑惑:兰兰很小便被母亲带走了,二十几年里都没有联系,为何老人对她如此惦念?
直到弥留之际,刘大爷终于向大儿子和女儿吐露了心声:“兰兰不是我的孙女,她是你们的亲妹妹啊!你们一定要帮她拿到房子!”
原来,兰兰是刘大爷与儿媳所生。这么多年来,刘大爷一直把这个秘密埋藏在心底,刘军也从未起疑。
说完这件事没几天,刘大爷便驾鹤西去。
虽然感到震惊,但大儿子和女儿还是决定尊重老人家的遗愿,替兰兰争取房产。
房子一直是刘军在住,他也铁了心要拿到这套房。哥哥姐姐几次催促他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都不肯配合。
“我手里是有遗嘱的,爸爸临死前就是要把房子留给我的,你们少管闲事!”刘军果然拿出那份手写遗嘱,要求继承房产。
由于大儿子和女儿都不同意,刘军将哥哥姐姐告上了法院。
双方都不愿妥协,倒是兰兰表了态:不管刘军怎么做,她都同意。
法官组织了几次调解,刘军最后同意撤诉。不过,关于兰兰身世的秘密,他至今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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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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