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上海立下遗嘱,移民后又在美国立下不同的遗嘱,哪份有效?由于该案涉及外国法律,上海二中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后,顺利审结这起涉外继承纠纷案。
周老太育有4名子女,她于1990年12月立下遗嘱,将上海长乐路一处房屋产权份额留给儿子周某一人继承。老人加入美国国籍后,于2002年在美国纽约州立下新遗嘱。2005年,老人在美国去世。2015年,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的兄弟和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由其一人继承房产。庭审中,周老太的另一个儿子提交一份英文遗嘱,其中明确房产份额由4名子女共同继承。
周某认为2002年所立遗嘱应认定为无效。他向法庭提供了老人2004年向他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1990年遗嘱继续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书不具遗嘱效力。周老太在2002年订立遗嘱时系美国人,因此遗嘱的方式和效力问题应依据当地法律及相关判例来认定。根据《纽约州遗产、权力和信托法》,遗嘱有效要求至少有2名见证人在30天内认证立遗嘱人的签名。周老太在2002年5月3日立下遗嘱,6月3日进行认证,间隔时间超过30天。法院判决房产由周某一人继承。
周某的兄弟们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称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的30天并非立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字的时间间隔,而是两名见证人签字的时间间隔。二中院受理后认为,30天期限到底指什么,涉及对美国纽约州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故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该中心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法律意见书》指出,判例和纽约州相关法律均显示,30天的要求是指两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的时间间隔。
二中院审查并采纳《法律意见书》意见,认定周老太2002年所立遗嘱具法律效力,最终判决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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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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