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做美甲生意的女子刘某盯上了微整形“商机”,仅培训了两天,无证也无照就为闺蜜王某注射玻尿酸隆鼻。没想到一针下去,竟导致王某右眼失明。
8月11日,衢州龙游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行医及美容有关的活动。
去年5月,在龙游县城开美甲店的刘某无意中了解到微整形市场火爆,觉得有利可图。心动的她便交了5800元,来到北京参加微整形培训。然而,在短短两天培训时间里,只是听理论知识和看老师现场示范注射玻尿酸,刘某自己连针头都没碰过,对于操作要领更是一知半解。
刘某“学成”归来,经常来店里做美甲的闺蜜王某便想尝试下玻尿酸隆鼻。于是,刘某花了500元从微信上买来一支玻尿酸和注射工具。同年8月3日,刘某在其店里为王某注射玻尿酸。
消毒、打麻药、注射、回抽……刚打完,王某随即出现手麻、右眼皮耷拉、视线模糊等不良反应。刘某见状马上把王某送往龙游县人民医院医治,当晚又转往衢州市人民医院。后来,王某又到杭州、上海的专业医院治疗,但最终都被诊断为右眼动脉栓塞导致失明。目前,王某安装了义眼,且需三年更换一次。
经衢州市医学会认定,刘某为王某的鼻子部位注射玻尿酸行为与王某右眼失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二级乙等,且刘某承担完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给医院的医药费6万余元外,刘某另赔偿王某其他经济损失45万元,分期付款。现刘某已支付13万元,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王某右眼失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综合考虑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以及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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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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