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在成人高等学校全国招生统一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案件。这是延吉市法院今年首例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考试作弊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被告袁某某是一所学院的老师,从事教育培训工作。2016年10月22日,袁某某得知班上有9名学生不能如期参加吉林省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后,找到一个自己相识的在校大学生窦某,希望他帮忙找一些“枪手”,替他的学生完成考试,并承诺给每人500元好处费。随后,窦某通过QQ群发布关于招募替考人员的信息后,组织翟某某(另行处理)等8人于2016年10月29日代替8名考生参加考试。窦某在招募后,自己也当上“枪手”参加考试。
考试过程中,一名替考人员被监考人员发现,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现场,并在考区内又抓获了两名替考人员。就在这3名“枪手”落网后,组织者也相继到案。被告人窦某和袁某某相继于2016年10月29日、12月6日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调查核实了所有证据,案件于2017年11月15日宣判。
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窦某有自首情节,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窦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此案主审法官崔云峰表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应承担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的罪名,旨在打击考场中有规模的组织作弊行为,净化考场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组织考试作弊者起到震慑作用,让其明白“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广大考生和学子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诚实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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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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