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已经开始,但还有不少职工由于工作需要,仍坚守在岗位上。
但是,一些单位却用“值班”、红包等代替“加班”,让应有的加班费成了空中楼阁。值班和加班有何不同?春节加班还需要注意什么?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值班:
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值班费有无、多少需要事前协商,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
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
注意: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春节期间,加班费怎么算?
春节初一、初二、初三(2月16-18日)当天加班须另行支付三倍日加班工资。
2月15日(除夕)、2月19日、2月20日、2月21日,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另支付双倍日工资。
春节加班,还需注意以下3点
1、不能用补休代替春节加班费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春节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加班必须给付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替代。
2、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注意: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红包不能替代加班费
春节加班,一些公司选择给加班员工发红包,而不发加班费。
实际上,作为奖金使用的“红包”,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出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
因此,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
春节本是阖家团圆的日子,辛勤忙碌了一整年的员工,如果此时仍坚守在岗位上,用人单位应认可加班事实,别让员工流汗又伤心。
员工也可以通过保留加班通知、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收集有效证据,必要时进行维权。
此外,对于个别单位“以值班代替加班”、以红包代替加班费等做法,监管部门一定要及时“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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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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