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不应该,肇事后还殴打执勤民警就更不应该。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25日19时许,吴某驾驶车辆在常德经开区乾明寺苗圃路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代某、协警肖某接警后赶往现场处理。没想到,在代某履行职务时,吴某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导致代某轻微伤。事后,吴某向代某道歉,取得其谅解。经酒精测试,吴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1.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17年12月19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结合其妨害公务行为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对吴某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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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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