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堵塞道路交通,还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驾驶员为了行自己方便而交通违法,被处罚时却阻碍执法,辱骂、威胁办案民警。最终的处理结果大家都猜得到的,他们必将为自己违法的行为、恶劣的品行、辱警的举动,付出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代价!
1,铅山大货车司机辱骂威胁警察当天被拘
3月22日上午8时40分许,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蒋仕铨大道巡逻发现,一辆车牌为赣E04195的大型货车停在大道支线上,占据了半边车道,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安全,然而车主不在现场。巡逻民警遂对该车以违法停车进行处理,并回大队安排拖车准备将大货车拖移,防止因货车违停造成交通事故。
办案民警刚回到大队没一会儿,违停车主罗某就一通电话打过来,二话不说,劈头盖脸对办案民警就是一顿辱骂,并威胁办案民警,必须把他的罚单撤销,否则对他不客气,要“弄死他”。办案民警忍住被骂,理性地告知罗某,他的大货车停在主干道上,占用了半边车道,不光是违法停车,而且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他对处罚有异议,可以来交警大队申请复议。
随后,罗某竟然气冲冲地跑到交警大队,质问办案民警凭什么给他车子贴罚单?办案民警再三解释,罗某就是不接受,蛮横要求办案民警必须将他车子的罚单取消,否则就要怎么怎么样,极尽无理取闹之能事。对该违法不思悔过,还态度跋扈言行过激、气焰嚣张辱骂警察的罗某,交警大队当即将其控制,并移送河口派出进行依法处理。
河口派出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经询问,罗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其辱骂、威胁办案民警和无理取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悔之晚矣!目前,违法行为人罗某已被铅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横峰公安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3月21日中午14点,横峰县公安局莲荷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莲荷乡黄藤村银珠亭小组有人阻碍交警执行职务。接报后,莲荷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经调查,当日中午14点时,驾驶员徐某与其妻子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黄藤村银珠亭路口被执勤交警盘查,经查询,徐某无有效驾驶证,机动车也未悬挂车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徐某及妻子张某采取辱骂执法民警、阻拦警车的方式阻碍公安正常执法。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徐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目前,徐某已被横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张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讲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部、省公安厅多次强调要切实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为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的,就要坚决支持保护;对恶意阻扰执法活动,谩骂挑衅、袭击殴打民警及辅警的,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依法处置,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必须坚决落实我国法律各项规定和公安部要求,对于暴力袭击依法执法的人民警察的,坚决从重予以打击和处罚。如果警察倒下了,下一个被伤害的就是更多无辜的群众。
佰佰安全网提醒,民警权益不容侵犯!执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尊严更不容藐视!警方郑重告诫一些不法之徒,肆意辱骂、诽谤、殴打民警和辅警,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都将付出沉痛的代价!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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