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旅馆无经营许可证且没有安全保障措施 旅馆老板回应称旅馆有通风设施
去年4月,独自在京打拼的30岁男子范某,因压力过大,在街边小旅馆内烧炭后死亡。范某去世后,其父母将事发旅馆告上法庭。家属认为旅馆既无执照,又没有安全保障,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昨天上午,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现场,旅馆老板表示,死者系自杀身亡,与旅馆无关,不同意赔偿。
生前已买好回家车票
范某父母诉称,死者系家中独子,此前一直独自在北京工作,事发前刚满30岁。2017年4月21日,范某入住了由陈某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的一家小旅馆,次日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家属提到,该旅馆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据此,家属认为旅馆理应对范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因多次与旅馆经营者就赔偿相应事宜协商无果,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其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万余元。
庭审现场,家属代理人透露说,范某生前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在京打拼4年,还没有结婚,平常都住在集体宿舍。事发前,范某已经收拾好了行李,准备第二天就乘火车回新疆老家。“没有听说他之前有和同事发生过矛盾,事发当天气温较低,因此需要烧炭取暖。”
旅馆称其入住时无异常
对于家属方诉求,旅馆老板陈某表示:“我们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陈某称,范某系自杀身亡,自己所开旅馆虽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这并不是导致范某死亡的原因。他介绍,旅馆有通风设施,有工作人员管理,也有住宿登记和安全设施,死者采取服药、烧炭的方式,最终造成自杀身亡的后果,理应由死者自己承担责任。且陈某表示,范某的自杀给他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不同意赔偿。
陈某说,事发前一天晚上6点左右,范某入住旅馆,“当时他精神很正常,没有看出来有什么问题。”直到第二天中午12点需要退房时,陈某注意到范某入住的房间没有动静,就让妻子前去查看。“我爱人去敲门时没有回应,透过窗帘的缝隙,看到地上有一个烧炭的盆,于是拨打了110和120。”
他介绍,民警到场后发现,现场除了炭盆外,桌子上还有2瓶已经喝完的啤酒和一个药瓶,而房间的门窗及通风口已被胶带封死。
烧炭是为取暖还是自杀成焦点
庭审现场,范某烧炭是为了取暖还是自杀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法官出具的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内有一箱子木炭和一个铁盆。对此,旅馆老板陈某表示,范某办理入住手续时,自己并没有看到木炭和铁盆,“我无权翻客人的包,他当时说话也很正常,谁知道他会自杀啊,我要是看到他带着木炭进去,我肯定要管啊,不可能让他带进去的。”
但范某家属代理人认为,范某入住时还很正常,没有任何想自杀的迹象。且木炭和铁盆也不太可能放在包里携带进去,因此现场发现的木炭只能是取暖用的。代理人称,事发当天最低温度只有10摄氏度,而旅馆已经停暖,所以烧炭应该是为了取暖。
对此,旅馆老板反驳说:“房间一侧墙上有一个15厘米的通风口,旁边还有一个窗户,但是都被封死了。”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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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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