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12时30分,在孟津县桂花大道供销社家属院门口路段,梁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斜穿桂花大道贾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孟津交警接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确保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民警当即在事故现场询问小轿车驾驶人贾某某和摩托车驾驶人梁某某关于事故的经过。
当民警询问摩托车驾驶人梁某某时,发现梁某某呈醉酒状态,情绪激动,民警欲将其带回队里进行酒精测验,梁某某不但不配合,还大声辱骂和撕打现场的执勤民警,造成执勤民警不同程度受伤。随后,民警依法对酒后妨碍公务的梁某某强制带离现场。
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每100ml血液里酒精含量为276mg,远远大于醉驾标准的80mg/100ml。梁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法律条文: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由于梁某某在事故现场辱骂和撕打民警的行为极为恶劣,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目前,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对于重大救援或办案现场,
大家应予以积极配合,
服从现场民警及其工作人员指挥,
切勿因一时逞强干扰办案工作。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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