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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设置不当 引发悲剧

2018.06.29 11:12 3604

去年6月21日19:40,庐江的施女士骑电动车沿103省道行驶,不慎与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路桥公司”)因路面施工需要而放置的道路施工指示牌发生刮碰。事发后,施女士颅脑损伤。遂将路桥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施女士认为,路桥公司放置的施工指示牌没有夜间反光标识,才导致她与指示牌刮碰。事发后,她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分别前往庐江县医院及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了20多万元治疗费。因此要求路桥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21万余元。

此外,根据庐江县交管大队的认定,施女士晚间驾车途经上述路段,遇到路面放置的道路施工指示牌时,处置不当造成刮碰,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路桥公司在此处路段进行施工作业时,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道路施工指示牌,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也起同等作用。

说法:警示效果不理想施工单位要赔偿

路桥公司认为,其在此路段施工前已向公路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另外,在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分别设立了500米、300米、100米三块警示路牌和“前方施工,向左改道”的警示路牌,已采取防护措施。 “警示路牌由两种颜色构成,其中黄色反光效果明显,整个牌子易于识别,已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达到了警示普通人避免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路桥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或仅有较小过错。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路桥公司虽在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设置了道路施工指示牌,但不足以避免和防范普通人在经过该路段可能发生碰撞而受伤的危险,因此,对施女士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路桥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施女士承担。一审判决,路桥公司赔偿施女士12.8万余元。

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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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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