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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者行凶无可奈何 法律到底保护谁?

2018.07.03 11:24 1932

近日

一位年轻母亲发布在微博上的长文

引起了广泛关注

来自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文中反映,2018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两个小时,其间遭强奸威胁,被脱光衣服,身体多处被割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满14岁为由, 对此事不予立案,基于同样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负刑事责任。邓女士强烈希望法律能对加害者给予适当处罚。 6月27日,邓女士在接受采访中表示:“迫切希望国家能修改某些法律条款,否则谁来保护我无辜受害的女儿?”

这篇长文6月21日由邓女士以@瞰透人訫 的名义发布在微博上。在此文中,邓女士详细还原了女儿受侵害的经过,以及事后各方对此事的处理情况。

根据邓女士的长文,以及接受采访时的叙述,可以了解到,邓女士居住在湖北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魏站社区,3月30日下午5点半,她女儿晓彤(化名)放学回家,在等待电梯时,晓彤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架住她脖子,强行将她拖进楼梯走道,并从一楼楼梯拖至四楼一无人居住的房屋内。黄某让晓彤交出身上的钱,晓彤没有带,黄某就用刀子连刺她的脖子让她给钱。晓彤说可以带他去家里取,黄某不同意,“又用力子猛刺我女儿的脖子使其血流不止”。接着,黄某刀逼晓彤脱掉衣服,对她搜身查看。据邓女士介绍,黄某曾把晓彤推倒在地想对她实施强奸,“我女儿忍着剧痛极力的反抗使其最终未能强奸得逞,气急败坏的黄某站起来,就又拿着刀子对我女儿的脖子胸前一阵乱刺……”

当事人微博配图

邓女士介绍,这个暴力事件,持续了两个小时,最后因为女儿在危急关头选择“装晕”才逃过一劫。

当天晚上,晓彤便被送到了医院,并进行了手术。邓女士的长文显示:“转到手术室时时间已快到晚上21点……手术做了3个多小时,全身共有十几处刀刺伤,因脖子力口较深导致胸腔积血重症监护四天,十天不能进食进水,十天我可怜的孩子瘦了十斤,当天刑侦的人也做了全程的询问和检查记录。开发区和村里的领导一致表态,一定会全力以赴认真处理好这件事情的”。

当事人微博配图

邓女士希望能严惩凶手。但是事与愿违,晓彤经过治疗出院后没多久,当地派出所便通知邓女士说,黄某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他不负刑事责任,警方也不能立案。邓女士介绍说,派出所希望她走法律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去起诉黄某的监护人。但是邓女士不愿意,“我就问能不能让他坐牢?他们说坐牢是肯定不能的,只会让他们家给你家相应的赔偿。我说这能赔偿多少钱?现在就是赔偿100万,能挽回我家孩子的损失吗?”

当地派出所因黄某未满 14 岁,已撤案(撤案年份应为2018年) 当事人供图

6月27日,电话那头传来邓女士的哽咽声,“我现在走法律程序根本制裁不了他们家孩子,所以我现在不想走法律程序。现在包括我咨询的所有的律师都告诉我,就算是走法律程序,也只能当民事纠纷处理。我咨询过几次律师,所有的律师都是差不多的回答,因为对方是未成年,所以你不能让他们家怎么样,还有就是他们家条件也不是很好,所以对你们家经济补偿也补偿不了多少。所以我现在最希望的是法律能够修改。”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邓女士所在的魏占社区针对赔偿事宜对双方进行了调解。6月27日,魏占社区一位魏姓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仅他个人就做过不下二十次的调解,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不能取得共识。他说有一次本来已经快达成协议了,最后因为黄某家临时变卦,没有达成。“我们只能调解,没有执行的权利。我们希望她(邓女士)去起诉黄某的监护人。”

当天下午4时30分,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

6月27日下午,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案情通报 微博截图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其军认为:

黄某未达14岁,没有达到相应年龄,确实不构成刑事犯罪。彭其军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刑法,未满14岁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罪名则必须达到16岁。

建议邓女士通过民事途径,对行凶者监护人进行起诉,按照侵权要求赔偿,对所需的医药费、心理创伤治疗费进行主张,包括后期需要进行的祛疤等费用均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法制微评

□叶泉

熊孩子别跑,法律可不惯着你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孝感高新公安6月27日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

又是一起熊孩子惹的祸。提起熊孩子,人们都是恨得牙痒。网络上隔三差五就会出现一篇教人如何调教熊孩子的暴款网文。但大家心里都清楚,这不过就是过过嘴瘾罢了,现实生活中,熊孩子们依然是一个惹不起的存在,谁倒霉碰上了,就只能做忍者神龟。

但凡事都有个限度,做过了就是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了。就像这个黄姓男孩,这哪是个熊孩子,看他做出来的事,就是一个危险的“犯罪分子”。可是我们的现行法律不这么看,“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对案件予以撤销。事情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在这个年龄阶段,无论做出什么严重违法的事情都不用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警方没错。但这种结果相信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

不可否认,现在一些未满14周岁的孩子做出来的事情的确让人不可思议。2013年,重庆一名12周岁的女孩在电梯里殴打一个未满1周岁的婴儿,并残忍地把婴儿从25楼扔了下去。2015年,湖南邵东三名小学生入室抢劫,杀死了一名50多岁的女教师。2016年,湖北十堰市一名13周岁的男生入室抢劫一名20岁女大学生,并将其杀害。

一个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处罚的案件,也让人们对法律的规定产生了怀疑,法律是否太纵容这些熊孩子了呢?其实,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和提案,不能让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因为年龄而逃避处罚。但这些最终都会被束之高阁。原因也很简单,14周岁的红线不是随意划的,是立法者综合了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的特点而做出最优选择。更重要的是,良法善治是法治的基本精神,立法要体现对权益的保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让法律过于严苛。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尊重法律、服从法律就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同样的道理,既然是法治国家,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无可奈何、听之任之。

人们之所以觉得法律对那些违法犯罪的熊孩子毫无办法,犯了多大的事都可以回家过年,不是因为法律在纵容熊孩子,而是我们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这一条规定,对那些未满14周岁却严重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应该由政府来统一收容教养,而不能再留在家里,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事实上,所有人都明白,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就是不良家庭教育的结果,出事以后其父母已经不再是适格的监管人,交给父母管教没有任何意义。同时,一个人,不管他的年龄大小,只要是犯了错误,就必须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只有如此,他才能从错误中汲取教训,而交给其父母监管,对熊孩子没任何有惩罚的意思,只有纵容意味。所以必须让其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受到比同龄更加严格的管教。

过去,对这些犯了严重错误的未成年人,政府有工读学校进行管理,但是近些年来,很多工读学校都被取消了。工读学校具有教育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对这些严重犯罪的熊孩子是非常恰当的管理方式。所以,恢复工读学校应该是当务之急,否则这些熊孩子真的要翻天了。

佰佰安全网:法律总是对受害人太残忍,对施暴者太宽容。不知道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受害人还是混蛋?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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