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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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相关知识

1、 家庭出现收支危机,殴打妻子发泄苦闷

夫妻双双下岗,里面对柴米油盐的基本生活问题,必然导致夫妻内心压力的增大,继而引发一系列摩擦。从开始的争吵,然后到指责谩骂对方甚至对方的家人,夫妻矛盾则被进一步激化,接着演变为肢体上的冲突,男方往往占据着强势的一方,就很有可能通过殴打妻子来发泄心中的苦闷情绪。

2、 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外遇一直是影响婚姻生活的重大杀手。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人们对浪漫和欲望的追求也越来越多,在面对诱惑时,很多人会因此而失去理智而干出过激的行为,其中就有因外遇引发的家庭暴力。平淡的夫妻生活最易受到激情的侵蚀,男人在面对失去激情的婚姻生活时,常常表现出焦躁,欲求不满的心理,在外遇满足其强烈欲望时,往往极易失去理智而出轨。在事情败露以后,面对妻子的指责和情人的刁难,不负责的男人则会选择情人而与妻子离婚,妻子往往不同意就容易促怒丈夫使矛盾激化,从无休止的争吵到家庭暴力,无所不用其极,只为达到自己的欲望。

1、 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2、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3、 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1、 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隐忍态度。

2、 家庭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的家庭成员之间。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特点,也使得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

1、 人格分裂,变态的心理。这是心理伤害不能及时根治而产生的脑瘫现象,应对这种患者的最佳方法是让医生治疗。

2、 情感障碍。情绪障碍中的躁狂症患者在平时的时间段没有暴力行为,但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容易立即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结果严重,多发生杀人和自杀现象。

3、 歧视心理。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在一些男性中,他们相信男性尊重女性卑微的思想,把家庭暴力视为正常的家庭规则,或者强迫女性听话的有效手段。

4、 报复的心理。比优越心理更可怕的是报复心理,很多男性在结婚前可以表现出唯一的诺诺,对你百依百顺,但结婚后完全改变了个人,其中不能排除报复心理的可能性。

5、 控制心理,家庭暴力男性有强烈的控制欲望。在男性暴力者中,也有人有强烈的控制欲望。这和嫉妒心理有些相似,也是因为没有自信而产生的个人没有安全感。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女性身上,满足自己的控制欲,女性不服从的话,他们会用暴力解决。

1、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2、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受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受害妇女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受害妇女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妇女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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