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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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性暴力相关知识

小编了解到,性暴力与肉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一样,都是家庭暴力的客观表现形式,都是施暴人控制对方的手段。性暴力与其他暴力形式共生共存,密不可分。施暴人以性暴力为手段强化对另一方的人身控制,摧毁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借以巩固施暴人在家庭中不可撼动的地位。

在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件中,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如199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联大第48/104号决议、1995《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等等。

在一系列区域性国际公约中,性暴力亦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如《美洲国际防止、处罚、消灭对妇女施暴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第1项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人间、家庭内或其他人际关系内(不以加害人与被害人居住于同一处所为必要)所发生的身体、精神或性暴力而言,强奸、殴打、性虐待及其他暴力行为均属之。该《公约》明确认定“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2011年 ,欧理会成员国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欧洲理事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针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对人权的侵害,对女性的歧视,指一切在公共或私人领域,实施或威胁使用给女性带来或可能带来身体、性、心理或经济上的伤害或痛苦的性别暴力行为,强行或任意剥夺他人自由。”该《公约》亦明确将对“性的伤害或痛苦的性别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中。

1、夫妇爱情贬值:夫妻间的性爱基础应该是发自内心的爱,才能获得和谐的温馨。丈夫使用暴力性行为,往往使妻子感到毫无感情,因而双方的感情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 现,导致爱情破裂,家庭支解。

2、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几千年来的夫权社会遗毒,表面上虽然逐步消失。但实际上在婚姻家庭中,特别在夫妻性生活上变化不大。丈夫的暴力性行为,不但使妻子失去性的自主权,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其身心健康,造成女性性冷淡、心理障碍、神经症和各种精神疾患,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3、性暴引起性罪错:由于男方采取暴力性行为,使女方在彷徨中度日,甚至出走;有的怀恨在心,寻机报复。某镇一妇女,经常遭到丈夫的毒打和性暴,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用剪刀将其阴茎剪掉。还有一汉子进行性交时,女方不从,男的将妻子捆起来强行性交,事毕后妻子也咽了气。由此可见婚内暴力性行为虽是一种“合法”的性罪错,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招致犯罪。错与罪往往是息息相关的。

一、如果遭受了家庭性暴力,受害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的亲友、邻居、同事知道情况的也可以向上述单位报告情况。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性暴力行为也有劝阻制止的义务,但是并不能主动对实施暴力者进行处罚,除非受害者已经提出了申请。

二、性暴力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施暴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情况属实的,施暴人最多会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不少妇女在受到暴力威胁或猥亵时不是挺身奋力抗争,反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怕丢面子,结果让坏人抓住这种心理屡屡得逞。软弱无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的斗争方法也是受害者的一种先天不足。

1、广泛开展性健康和性道德教育。婚内暴力性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男方自私自利的不良道德意识所引起。因此,要防止婚内暴力性行为,培养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懂得性的知识,提高对性错行为的认识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

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婚内暴力性行为,不管出自何种原因,说到底是一个世界观、人生观问题。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道德的人,很少有暴力性行为的思想基础与行为举止。使用暴力性行为者,往往不懂得人生的价值,不懂得情和爱,更不懂得如何建立和睦的家庭。因此,加强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不仅是个有效措施,而且也是治本大计。

3、加强法制观念和伦理道德教育: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互相平等,双方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应该歧视或强迫另一方。而双方的性爱应该建立在夫妻亲密无间的关系和家庭和睦的基础上。虽然法律赋予夫妻性关系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无视妻子的人格与尊严,为所欲为地粗暴行事。夫妻的同居义务,在对方来说其实也是权利。在性生活方面已婚妇女同样有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自主权。在夫妻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又施加暴力行为的性交,完全符合强奸本质特征。因此,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我国社会当前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别对待,按具体情节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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