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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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侵权相关知识

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有12条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符合其中12种情况之一的皆不算侵权。除此之外,使用方都要付给作者报酬,否则就是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请记住一点:摄影作品除付不付报酬这一条外,更重要的是署不署名。如果不署名,则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后果更严重,因为署名权属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在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中,侵权的多为普通网站,不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符合“避风港”原则的情况很少见。

摄影作品遭侵权举证方法:

首先,应该根据侵权使用的形式(如:网络、电视、印刷品等)来判断侵权方获得你图片可能的渠道,如果这些图片你曾经授权其他人使用,也要确认是否包含了上述的用途。其次,如果你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给予赔偿为目的,还要判断侵权人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商业使用行为及其赔偿能力。这一点将决定你是否值得付出后续的维权成本。

在确定以上前提的基础上,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证据保全,为了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你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以比较常见的网络侵权为例,可以到公证处把侵权页面下载,以公证书的形式完成证据保全。

2、权属证据,你需要用证据说明你是被侵权图片的权利人。早期的著作权法对于摄影作品权属的法定证据包括: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摄影作品的底片拥有者及在作品发表时署名的作者可以视为著作权人。这对于数码和互联网时代来说,实际上就是没说,除非你真的还在使用胶片相机。上述的“发表”也只限于具有国家出版社资格的所谓正式出版物。用这两种方式举证几乎没有可能性,因此,你也可以理解为摄影作品权属已经没有法定证据了,这的确给数字摄影作品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不少麻烦。通常的做法供参考:原始影像数字文件——就是保存在相机存储卡里的RAW(或其他原始格式)文档,除图像之外还可以保留完整的技术参数;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目前北京市版权局可以免费进行此项业务,为权利人出局登记证书;其他辅助证据——与拍摄相关的能够证明创作事实的资料,如:演员协议、场地证明、同组图片等。

摄影作品遭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

1、无过错返还利润,可酌情判决适当补偿。

2、明知提供场所或帮助的,承担加连带责任.

3、许可人,特许经营特许人明知或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未制止的了担连带赔偿责任。

4、赔偿宗旨为:能够全面充分的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实际损失按侵权所得赔偿。实际损失的数额为:利润损失;参照国家稿酬规定;合理的许可费用;被告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单件利润积;原告复制品减少数量乘以单件利润积;侵权导致原告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预期利润损失;作品价值下降损失。

5、侵权人利润所得:产品销售利润,侵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营业利润;净利润,情节轻微、诉讼期间主动停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复印材料费、其它合理开支。

摄影作品侵权的赔偿: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摄影作品遭侵权的维权方法:

一般而言,由于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2、调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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