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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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信用卡相关知识

避免信用卡被盗刷办法如下:

1、尽量不要在网上随便输入自己的卡号和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也最好到银行去直接办理,不要在外面办理,以免泄露个人信息和信用卡的信息。

2、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可以设置密码或者不设置密码凭签名就可以刷卡,一定要设置密码,这样会更加安全有保障。

3、拿到信用卡后,在卡片的背面我们能看到有4个数字+3个数字,前面4个数字是卡的最后四位数,后面的3个数字就非常重要了,是用于网上支付的安全认证码,一般建议用胶布粘起来,能有效防止被有心的人偷看到,然后复制你的信用卡刷卡。

4、在平时购物刷卡的时候,一定要亲自看到刷卡人员给你刷卡,不能拿到其他你看不见的地方去刷。

5、使用信用卡一定要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在有消费后,就会马上收到消息提醒,如果不是本人在操作,应马上打办理银行的客户电话,及时挂失,把卡冻结了,减少损失。

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2、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3、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处罚: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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