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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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相关知识

第一,公民对自己肖像制作的专有权,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来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者由他人代为制作自己的肖像来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行为,他人均不得干涉,而他人在未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其肖像,则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二,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被制作出来,便成为一种肖像权,这种权利只能够肖像权本人享有,或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警方可以使用,其它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在未经肖像权人的授权或者同意下都无使用权。

第三,公民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利益维护权,肖像一旦被制作,则成为肖像权,而肖像权所产生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均由肖像权人享有,除了警方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者歪曲。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司法定义上来看,构成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标准为未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一般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以及印刷挂历等,而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可自行制止,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而赔偿损失,不能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只能以精神损害为基本,如果对方不予理会也可以向法律寻求救济,因为肖像权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而除此之外,对公民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的肖像对肖像权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等等,也都是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第一,肖像使用是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除了警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使用以外,其他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并且使用,才能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责任。

第二,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口头约定或者书面保证,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属于违法行为,在司法上的解释是主观上的过错,如果是因为过失而导致的使用,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是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就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第一,如何演员饰演的是非特型角色的影视剧照,那么该艺术形象与演员本身的形象是密不可分的,粉丝和观众也认为这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外表及基本特征,以及可以辨识为某一人,那么就应受法律的保护,例如明星在真人秀中的剧照,被某公司制作成了广告或者杂志封面,那就涉及到了侵权问题。

第二,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权的立法原则而言,主要排斥的是他人营利性的使用肖像人的肖像,为的就是禁止不当的得利,如果工厂、商业界在未经演员同意的情况下,用其肖像进入商品市场而获利,那么演员如果收集证据,要求法律保护其肖像权,那么法院就会予以立法处理,因为工厂和商业界的获利行为可以和演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关系,大家共同获利,所以在剧照版权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将剧照用于该剧的宣传、介绍成广告等,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在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在公民死后已经没有所谓的肖像权一说,从司法意义上来解释,公民死亡后从原来的肖像权所享有的权利转变成了另外一种利益,而民事主体也从死者本人转移到死者近家属,如果侵犯死者的遗像,那么受到损害的就是死者的近家属,如果侵权人在侵犯遗像的过程中对死者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那么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一,当一幅作品以模特的整个身体为原型进行写生或者临摹时,不论社会大众是否能确定该作品中的人物为某一特定人物时,对于模特而言,都是其自身肖像的再现,也就是已经制作成了肖像权,那么人体艺术的模特就可以对这幅写生或者临摹的作品进行法律的维护。

第二,当一幅作品的产品不是经过他人写生或者临摹,而是通过创作而形成的,例如雕塑,那么此时就应当考虑此作品中的人物是否可以被确定为特定的某一公民,如果可以确定的,那么就存在肖像权的问题,但如果是无法确定为特定的某一公民时,例如手模、胸模,这些作品只是呈现身体的某一部分,那就不存在肖像权。

第一,在大庭广众下趁他人不注意拍其私密部位,那么就是造成了对他人的肖像权侵害,特别是拍到未成年人的私密部位,那么侵权人违反的不止是侵害肖像权,也同时侵害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

第二,道德上线,拍“小三”被暴打行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最好不要有,因为作为小三,也是有名誉权和人格权,把被暴打的视频上传到各大网站的时候,有可能会造成民众的人肉搜索,给小三的精神损害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对方报警,那么热心的网友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在公交车上或者公共场合拍“色狼”行为和拍小偷行为,也有可能会造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拍的视频只是作为交给警方的证据,那么就是正当的,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而拍摄色狼或者小偷的视频或者照片上传到各大网站,那么就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还未经公安机关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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