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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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相关知识

第一,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如果只是权利人主观上认定自己的名誉感受损,那么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如果侵权人侵犯的是从事经营的法、非法人的组织以及个人的名誉,那么可能侵害的不是名誉权,而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形态。

第三,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那么权利人受到的不止是名誉上的损害,同时还被侵犯了隐私权。

第四,因新闻报道或者书刊文章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报道的事实虽然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则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例如电影或者电视剧开播,一般都会标注,此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的确是以某人的原型作为题材进行电视构造,那么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侵权人对权利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行为,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进行,但内容必须事先经过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赔偿损失,主要是对权利人经济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一般是由当事人律师调解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四,如果在法院判决下来后,侵权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直接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并且给予侵权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财产部分,并且侵权人还必须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第一,行为人对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名誉侵权因为是在品德、才干、声望和信誉等方面对权利人进行攻击或者污蔑,所以最直接的伤害就是权利人的精神损害,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飞速的年代,诽谤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确实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于权利人的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权利人的名誉并且公开赔礼道歉等措施来消除被侵害的名誉,但是有些损害一旦形成,已经无法恢复,例如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言论,导致权利人无法面对家属或者亲人,在陷入绝境时做出了极端的选择,这时行为人所造成的名誉侵权必须要做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而赔偿金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液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决定。

第一,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名誉权,人民法院会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用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但是书写的内容必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为权利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示于众,费用由侵仅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名誉权,除了应当给权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必须要赔偿损失,而赔偿损失主要分为精神赔偿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指权利人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经济利益,而精神赔偿则必须要权利人出示一系列证据,包括医生的诊断书以及出现精神严重损害的后果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给出相应的赔偿标准。

第一,被债权人公示后,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的人格损害、债务人被公示后,其社会评价肯定会降低,还会造成债务人的精神损害,使债务人在生活中感到被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伴随而来的就是经济损失,因为精神痛苦就会产生神经性失常,就会去就医,就会产生一系列费用。

第二,债权人肆意公示债务人的名单,在主观上就存在一种恶意行为,是故意的违法行为。

第三,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是前者所引起的,没有债权人去公示债务人的名单,那么债务人也不会产生名誉损害,所以这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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