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如何界定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
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应把握以下几条:
一、增加基层不稳定因素。一些违章建筑影响邻居及村民的通风、采光、通行等一些合法利益,而村委会往往又无法进行有效的调解,从而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与此同时,一部分村民没有搭建违章建筑,心理上不平衡,指责村委干部无所作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违章建筑通常偷偷摸摸进行抢建,施工人员水平参差,房屋质量没有保障,选址随意,布局零乱及存在消防隐患等等,这些都对居住者及周围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三、影响城市建设,破坏城市形象。在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违章建筑当事人将此作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导致改造建设难度增大,成本提高。与此同时,违章建筑与整洁美观的现代文明城市形象格格不入,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对外形象。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注: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有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由于违章建筑的普遍,不仅影响了城市建设,并且浪费了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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