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交行业来讲,行车安全是企业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那么,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谁担责那?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责任划分:
(1)如果是其它车辆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责任的主体肯定应该是对方车辆,将根据案情承担大部分责任;
(2)如果是客运车辆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那么赔偿责任的主体肯定是客运公司,而司机也将根据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是非人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那么赔偿的责任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的相关条款来执行赔偿责任。
但是,客运公司作为提供给乘客客运服务的对象,不管是哪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也无法避免其责任,因此,大部分时候是以客运公司为赔偿主体的。
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
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
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结果甩出车外的等等。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即便是遇到天灾,比如说公交车被雷击中后着火的,或者是车内有人制造恐怖袭击的,公交公司都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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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郑旭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