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那么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哪些?
广告欺诈作为特殊形式的欺诈行为,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广告欺诈的主体是与广告行为有关的特殊主体
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广告欺诈的主体又具有复杂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既可单独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又可相互通谋,共同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在共同实施广告欺诈中,行为人的主体是复合主体。同时,又有可能产生主体竞合现象,即行为人同时具备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的二个以上主体的身份。如某广告公司为宣传自己的服务而发布虚假广告,这样,它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
(二)广告欺诈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广告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是在欺诈他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却仍然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欺诈广告,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该广告是欺诈广告,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但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实行广告欺诈,追求其非法目的的实现,多发生在广告主身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广告欺诈的危害后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它多发生在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身上。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如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与广告主共谋实行广告欺诈,那么它们也属直接故意。广告主也有间接故意的情形。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工厂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发布广告,它所提供的宣传内容完全真实合法,但广告公司认为该内容过于平淡无奇,就擅自作主,增添了许多虚假的内容,结果导致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实际上,某工厂事后已知道该广告发布的内容有虚假,但它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最后,该工厂和广告公司都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
总之,在广告欺诈中,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构成。广告欺诈的这一主观要件,使之与因过失发布带有欺诈性的广告或者纯属由他人自己的因素引起的误解行为相区别。如果是过失导致广告内容不真实或者引入误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只按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般的违法广告,不受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如果是纯属他人的原因导致对广告的误解,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广告行为人对此不负法律责任。
(三)广告欺诈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多重社会关系,即多重客体
广告欺诈行为的多重客体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广告管理秩序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在:对竞争对手的诋毁性广告宣传直接损害了它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其经济利益的减少,严重的甚至倒闭、破产。行为人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作的虚假性或者令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会使有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受骗上当,从而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是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广告欺诈不仅会引起各种纠纷,而且这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败坏了广告业应有的良好风气,使正常的广告管理秩序混乱不堪。广告欺诈危害了交易安全,导致人们对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及广告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产生怀疑;广告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但它作为经济活动的媒介;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各领域联系密切,因此,广告欺诈不仅使直接的宣传对象受害非浅,而且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地运转遭到破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故意采用各种欺诈手段,以引诱别人受骗上当,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理解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广告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或发布的任何阶段,但无论发生在哪个阶段,该欺诈广告最终必须得以发布,为公众所知。这是由广告欺诈客观上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如果某欺诈性广告未发布,不为公众所知晓,就不会有人受骗上当,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那么该行为最终不能成立。
第二,广告欺诈行为方式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呈多样化趋向。在科技和经济相对不发达时期,广告欺诈一般只能通过直接邮送、张贴广告、在报纸或杂志上刊登欺诈广告等方式实施。随着电视、无线电广播等新的传播工具的使用和扩大,广告欺诈也纷纷在这些领域“亮相”。当前,因快速传递信息的需要,互联网络应运而生,并日臻完善,各类广告也越来越多进入信息高速公路“据统计,美国各大公司1995年为在互联网络上作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总计高达3.7亿美元。”与此同时,欺诈广告也“不失时机”地混入其中。随着广告载体的发展,广告的形式也百花齐放,许多行为人投机取巧,采用有奖竟答、文艺广告、漫画广告,甚至广告人来实施广告欺诈行为。
第三,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并不要求必然有使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后果的发生,只要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行为的可能性即可。因为这种行为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故即使未造成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广告秩序,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对未造成被宣传对象实际损害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予认定和制止,任其泛滥,其最终结果也必然是造成大量的被宣传对象的损害。所以,对广告欺诈认定的基本点是行为、不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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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