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过程中如何预防购房合同欺诈呢?佰佰安全网给您总结了以下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填写完整,不可有空格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需要详细填写,而且还必须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了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2、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条内容)。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2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4、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5、那么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的是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
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后,佰佰安全网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到“六不要”: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轻易支付定(订)金和签订预购协议;不要只交购房款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必须同时进行;不要草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防合同欺诈;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要接收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佰佰安全网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 责任编辑: 邹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