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病死亡可以索赔吗?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病死亡索赔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病死亡,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不能索赔的。
公交车担责情形: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不担责。
例如,有人突然横穿马路,而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则司机突然刹车的行为,只要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5、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也不乏乘客在公交车乘车过程中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例如,在车上被盗窃、性侵或被他人殴打伤害等情形。此种情形下,因乘客所受伤害并非系由承运人的行为所导致,亦非承运人的过错所引起,公交公司对于第三方的刑事犯罪行为,是无法预知、不可预料的,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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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郑旭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