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要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如果评估结果显示食品安全存在较大危险,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尽快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降低酿成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谁可以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收费吗?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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