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2016.03.08 12:49
2487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解析

2016.03.11 1078

相关法规

2016.03.08

2487

2016.03.08

4608

2016.03.08

3578

2016.03.08

2377

2016.03.08

470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鸡肉食物添加剂超标 店家厂家谁之过

2018.01.11

7173

某超市售卖的开封双汇玉米肠竟生蛆虫 专家:非人为植入

2018.01.11

9129

关于餐饮业违法制售案

2018.01.11

6949

某男子发现未开封双汇玉米肠粘着螺丝钉 厂家称将妥善解决

2017.12.13

7383

某女士家中冰箱内的蓝带啤酒发生爆炸

2017.12.13

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