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水上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峡库区成库以后,航行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水上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事故和险情还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特别是部分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够,安全投入不足,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管船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自用船舶和乡镇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教育。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经验,加强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船舶的运输安全。水库、园、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港航、海事和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及整顿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坚决打击各类“三无”船舶,认真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和管理,及时整改隐患。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向地方政府通报安全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并逐步形成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认真做好渡运安全管理
区港航局、海事处、各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对管辖区内的客运渡口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在今年底前完成渡口的确认工作,完善所有渡口的审批手续。区港航局要认真开展客渡船的标准化改造工作,按上级的统一部署,对全区所有城市渡口和其他客流量较大的客渡船舶实行标准化改造,提高船舶技术状况,确保安全渡运。
四、强化行业监管,抓好源头安全管理
严把航运企业的安全资质关。万州海事处、区港航局要帮助和督促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帮助航运企业建立长准备安全管理机制。对屡次发生等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航运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顿,帮助企业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严把船舶航行签证关。海事、港航部门对船舶技术状况不符合适航安全要求,船员证书“名不副实”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船员证书的,要坚决把好适航关,杜绝不适航的船舶、船员参加航运。
严把船舶检验技术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完善船舶检验管理体系,对船舶的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船舶安检要规范化,检验项目和质量做好记录。船舶技术状况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安检不达标的一律不予签证发航,不按规定报审、报检、未经批准开工建造或无新增运力批件申请建造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登记。
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重点加强化危品的储存、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航道助航设施的维护管理。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航道的维护工作,航标、航标灯、警示标志等助航设施要随时保持良好状态,为安全航行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维护正常航运秩序
海事、港航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管辖区水域的安全监督。万州海事处要以长江“四客一危”和砂石运输船舶为重点,认真落实船舶的签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库区“分线制”航法,严厉打击各类船舶超载、超员等的违法违章行为。区港航局要以支小河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航行的行为。
各乡镇要落实渡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渡船乘客数额登记制度,坚决杜绝超载及违规夜航等违章行为。同时要切实加强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加强船主的安全教育,严禁载客航运。
六、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船舶建造审批,加强船用产品检验和管理,严格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对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落实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渔业标准化船型并推广使用,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在长江干流开展捕捞作业。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禁止渔船从事长江江面垃圾清漂作业,防止未经培训和不合格船员上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加强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原则和工作分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港区和船舶宣传消防知识,督促港航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演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天形势稳定。
八、落实港航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港航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领导的监督检查责任,主管领导相应的领导责任。积极推进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安全生产机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适时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活动,认真开展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生产。
九、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置预案,提高搜救能力
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万州段的事故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体系,配置救援装备,充实救援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事故救援的演练,提高救援的实战能力。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封闭水域、支小河流的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救援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做到招之能来,来之能战。
十、加强 安全生产法 制及安全文化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定和完善与《 安全生产法 》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 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 安全生产法 律知识,增强全民 安全生产法 制观念。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研究,组织论文征选活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管理经验,大力探索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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