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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7.11.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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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虽有一定的好转,但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对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松劲厌战情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建立以市、镇街负责制为基础,以“四客一危”及乡镇自用船舶为重点,交通、海事、渔政、水利部门监督检查为保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格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和《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逐步完善市、镇街、村社、船主四级负责制。

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镇街、村、社、船主的责任,层层签订水上安全责任书;明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客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杜绝“三无”船舶;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乡镇船舶完善船舶、船员的适航、适任证书;加强辖区内船舶的经常性现场检查,严禁超载、超额、冒险航行;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船舶登记、检验造册和管理,制止和取缔无证船舶参加客货运输。

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镇街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总结和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经验。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水库、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旅游观光经营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港航、海事和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及整顿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超载、超额、冒雾航行和“三无”船舶,认真督促水运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和管理,及时整改隐患;要积极参与镇街组织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通报安全管理情况,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要落实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 安全生产法 》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水运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监督检查责任,主管领导相应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推进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安全生产机制;要确保安全经费落实,加大船舶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逐步改善水运安全条件;要适时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活动,认真开展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建立GPS监控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助航能力和企业安全监管水平。

三、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责,重点落实源头管理

严把船舶修造、检验关。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船厂的管理,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造船和违规作业行为。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验标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予发证,对不按规定报审、报检、未经批准新增运力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防止非标准型船、淘汰型船及技术状况差的船舶流入水运市场。

严把水运企业的安全资质关和船员资质关。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按管理范围督促水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帮助企业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对屡次发生等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实施专项整顿、重点跟踪,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严把船舶航行签证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技术状况不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船员证书“名不副实”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船员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载航行等一律不予签证放行,严格杜绝不适航船舶和违章船舶出港。

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港口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加强化危品、客运和货运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在200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客运渡口的清理和确认工作,完备所有渡口的审批手续。

航道管理机构要做好航道维护助航工作,切实加强航标建设,创造安全航行条件。加强航标、警示标志等助航设施的养护,保证助航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航运秩序和航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海事管理机构尽快建立和完善水上GPS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动态监管,有效预防船舶发生航行事故。海事管理机构要以“四客一危”及砂石运输船舶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超员,证书证照不齐或过期,船舶消防、安全设施不足,渔船、自用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对屡次违章、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实行跟踪管理;要做好对各镇街、水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信息。

各镇街要严格自用船建造审批,加强自用船的检验管理;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船舶特别是渔船和自用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登记造册;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船舶尤其是客船、客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务必落实好群众习惯性上船点的监控,认真执行客渡船乘客数额登记和“双签”制度,杜绝超载、冒雾、夜航等违章行为。要坚决打击农用船、自用船、渔船载客航行,取缔“三无”船舶。认真落实逢场天、节假日、学生归宿假等客流高峰时段的安全监控,维护好正常的客运秩序。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渔船建造审批,加强渔船用产品检验和管理,严格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对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落实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渔业标准化船型并推广使用,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在嘉陵江作业。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防止未经培训和不合格船员上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划分,切实加强水库内运行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无载客资格的船舶载客航行。

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港区和水运企业宣传消防知识,督促港航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演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五、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到各镇街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落实的,将进行通报;按照《合川市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川府发[2001]10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证、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发生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对造成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有关部门在对事故调查时,不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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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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