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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9.01 17:25
1997

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工资监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建立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形成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三项基本管理制度为重点,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信息制度,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监管机制。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三项制度是涉及企业工资确定、工资支付、工资分配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是新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企业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经济效益状况,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在市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报送。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施方案及《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年度审核表》,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无主管(监管)部门的,径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时下达《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核准(备案)的复函》,并将审核意见记入《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手册》。企业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函复意见书后7日内,要将函复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企业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民主程序履行情况等。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1个月,有效期满,企业仍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须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长期(超过3个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资确定办法、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或补贴分配办法、患病或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及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患病或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工资扣除等事项。

企业工资管理“三项制度”要以正式公文报送备案,并附相应的电子文本。企业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按照省政府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企业工资监管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正确处理政府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合理把握调控的分寸和力度,把工作重心放到指导、监督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健全民主管理程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省政府令第188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依照省政府令第188号,对有关工资分配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修订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办法,健全制度,强化服务,推进工资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和年审情况,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监察,对未将工资管理“三项制度” 依法备案、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工会、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促企业严格遵照执行省政府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年度审核表(略)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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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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