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三个文件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分析、研究、部署、督查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湖南省关于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在深入分析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查摆剖析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推动各级政府把消防规划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及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文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成绩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未完成制定、修订消防规划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完成。市区要完成第六次城市规划修编后的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和报批工作。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设新城区、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各县市必须完成计算机接处警系统建设和400兆无线通讯网建设任务,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通知》(株办〔2004〕60号)要求,研究制定消防业务经费标准,逐步提高公安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水平。
三、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房产、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要依法将消防安全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前置条件,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的原则,共同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教育、卫生、旅游、工商、商业、文化、民政、发改、安监等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和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增强灭火救援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专职、志愿、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从今年开始,全市所有保安、联防、城市社区义务消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查工作,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建立有专职消防队伍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大队伍的建设和投入。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伍,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伍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采取“政府出钱,招募合同制消防干警”的做法,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科技含量。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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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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