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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7.2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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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将《全市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全市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11·19”全国冬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抓好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火灾形势稳定和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对冬春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冬春消防安全的阶段性特点进行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武忠勤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中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消防工作的区县长、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马中林同志兼任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傅春贤、政委吴进平任副主任。抽调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收集整理工作,处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区)、医院、学校、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讯枢纽、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科研单位、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天然气、液化气、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运输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储存库房、经销门店等场所;生产、仓储、住宿等“三合一”场所以及其它各类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被依法责令停业整改的单位;列入市政府挂牌督办至今未整改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整治重点:

(一)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瘫痪,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通道、水源缺少或不适应消防安全需要等问题。

(四)重点区域:“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消防管理:消防安全组织、责任、制度、措施未落实,违反易燃易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制定灭火应急及安全疏散预案,并未定期开展模拟演练等问题。

四、工作任务

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及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全力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影响火灾形势稳定和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及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冬春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凡未完成2007年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在2007年12月底以前消除隐患,摘牌销案;对未按时整改销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督办人员的责任,对隐患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不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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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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