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量化标准见附表1、附表2)。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告、简报、报纸等形式予以通报批评。
市人民政府对考评不合格或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考评对象应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复查,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评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附表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附表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式
自评分
考评分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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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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