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央发出保障劳动者假期休假问题发出以后,一时间在网络及生活中引起人们的热议,那对于加班问题我们虽然知道不合理,但似乎这已经成为我们的职场潜规则!想要揭竿而起,但是对于相关法律又不是特别了解,接下来为大家奉上最高法院对于劳动纠纷中的加班问题进行的法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规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管理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掌握着劳动者加班的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等,如果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将承担举证不能。如果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可能造成某些劳动者的恶意诉讼。本次司法解释(三)适当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致使举证责任极端倾向某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首先应当提供基本的或初步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者可以提供自己手中持有的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单等证据。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单位掌握着证据。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已举证的加班证据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总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承担基本的或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和法院提供加班的证据。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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