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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超时效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2015.04.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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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受到各种各样问题的影响或困扰,导致自己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未能得到解决。对于这样的问题,许多人都会因为时效逾期的问题而选择放弃。事实上这种事应当怎样解决?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一起来看一下。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此,如果你超过申请时效提出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但你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应当受理你的起诉。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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