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5号令),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考核范围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和建设工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省级有关部门
省经委: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省国资委: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省公安厅:全省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省交通厅:全省公路运输、水上交通和公路施工安全管理。
省建设厅: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
省农牧厅:全省农机系统安全管理。
省水利厅:全省水利系统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省文化厅:全省文化娱乐场所及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全省学校及教学实践活动安全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省旅游局: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管理。
青海省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
以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工作考核范围内完成安全监管工作。
(三)中央驻青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纳入州(地、市)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主管部门年终综合生产经营考核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纳入考核范围的省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同样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三、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2、工矿企业死亡人数;
3、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4、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
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
6、10万人死亡率;
7、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
8、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9、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0、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必须严格实施。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4、组织对所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建立隐患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应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5、重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办公场所等,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6、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普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制定计划,保证宣传实效。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日常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7、健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90%以上。
8、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适时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重点)检查和督查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落实。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二)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于当年7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一次书面报告,年度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在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为40分,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满分为60分,两部分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7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95分以上的为优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五、其他
每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结合全省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适当调整,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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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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