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宽裕型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市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全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坚持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建设、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建设中优化生态环境。针对我市产业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实际,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构建现代化的新型工业体系。
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订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从企业产品生产小循环试点开始,向区域经济包括工业小区、开发区乃至城乡建设延伸,逐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经济。
一是以节水、节能为重点,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自2004年起全市单位GDP水耗、能耗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并逐年降低。
二是以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为重点,促进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十五”期间,在逐步完成重点流域和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同时,积极开展一、三产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地方排污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三是以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重点,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再上新台阶。
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争取在“十五”期间,全市所有省、市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重点外贸生产企业和综合型企业全面开展ISO14000认证工作。
二、重在建设,不断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一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全力打造徐州绿色农业品牌。到2005年,争取全市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认真制订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到2007年,全市有机食品基地转换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2.5%,各县(市)、贾汪区都要建成不少于3个规模化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十五”期间,建成新沂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市、丰县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力争60%以上的乡镇达到生态农业建设示范乡镇验收标准,2010年所有县(市、区)达到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标准,争取我市在全省率先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市。
二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防治土壤退化;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能力;禁止在市区周围及国道、省道视线可及范围内开山采石,对已开山采石的地区实施生态恢复工程;加强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和综合开发,到2006年,全市矿山土地复垦率要达到50%以上。
三是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科学制订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对全市主要公路、河道、铁路等通道的绿化,形成城市与镇之间,镇与镇、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绿色走廊,提高市域整体生态环境效益。要严格执行绿线管理制度,禁止改变规划绿地的用地性质。在扩大绿地建设的同时,做好绿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山体和植被的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以中心城区绿化为核心,建制镇绿化为重点,农田林网为基础,各类绿地衔接合理,生态功能完善稳定”的城乡一体化绿地体系,确保到2005年,建成绿色通道400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平方米,市域范围内基本消灭宜林荒山。
四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环境规划的指导,重点中心镇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调整乡镇工业布局,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加快改水改厕进程;要积极寻求秸秆综合利用途径,重点推广秸秆饲用、秸秆气化、食用菌栽培和多途径秸秆还田等新技术,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或随意弃置;对畜禽粪便实施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2003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2005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到期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闭;整治镇容村貌,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到2005年,各县(市)、贾汪区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不少于2个,其中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优美乡镇不少于1个。
五是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邳州市、丰县要进一步巩固国家生态示范区创建成果,睢宁县、沛县、铜山县、新沂市、贾汪区要加快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步伐,力争2007年前各县(市)全部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验收,徐州市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地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物种的引种驯化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非生态保护性的项目建设,杜绝在保护区内新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同时,严格治理工业和生活污染,恢复和扩大森林植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制定并完善贾汪大洞山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到2005年,建成邳州市国家级银杏森林公园、新沂骆马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铜山圣人窝自然保护区,确保受保护地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大于5%;到2007年,建成南水北调东线徐州段生态功能保护区,确保全市工农业用水和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三、狠抓落实,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一是继续做好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地区水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建设配套的尾水导流和尾水资源化再利用工程,保证运河沿线的所有工业、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导流通道,或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运输船舶污染的管理与控制,严禁船舶向水体抛洒和排放废物、废油、废水,确保输水干线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
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积极抓好燃煤电厂脱硫工作,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到2005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十五”计划要求的范围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1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0%。
二是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成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加快造纸、水泥、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到2005年,全面淘汰石灰法制浆工艺,淘汰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5万吨以下其他化学制浆生产企业,依法关闭市区及影响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位处环境敏感区域的水泥制造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三是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合理制订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开发区、新建居民小区必须实施“雨污分流”,不断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以2002年为基数,全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3%。
到2005年,确保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0%以上,全市地表水中高锰酸盐指数达到《江苏省地表水 (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京杭大运河张楼断面、云龙湖水质达到三类水质标准,故黄河水质达到四类水质标准,奎河水质达到国家“十五”环保规划规定的标准,市、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市区及各县 (市)、贾汪区在2004年年底前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同时,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确保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加快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严格实行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坚决淘汰二冲程燃油助力车,强制报废超期行驶的机动车,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加快煤改气步伐,市区内禁止销售含硫量大于1.0%的各种煤炭,积极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到2005年,城市气化率大于90%;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加强建筑施工环境管理,改进市区道路清扫方式,减轻二次扬尘污染,保证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在2002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十个百分点以上。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切实有效的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自2003年起,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列。
四是深入开展社区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城镇社区人居环境。把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力争2004年全市“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建成率达20%以上,2007年达到80%。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到2005年把我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四、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一是创新治污设施建设、运营体制。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方面的经济政策,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企业化、市场化。制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合理投资回报政策,在风险投资、信贷、土地利用和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逐步完善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探索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
二是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按照投资社会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变分散治污为集中治污,由专业化的环保服务企业向污染责任者提供有偿服务。积极发展环保咨询、产品营销、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进一步完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
五、强化保障,努力为环保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是进一步加快环保法制建设步伐。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农药污染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善配套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二是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市辖各区环境保护机构要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需要,开展垂直管理试点。乡镇要有列入公务员序列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调整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日常考核要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参与,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公开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三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支持和督促环保部门独立执法。各级人大、政协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代表、委员每年开展执法检查或视察活动不少于两次,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重大环境案件,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环保工作。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
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都要不断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经费,不断提高全市环境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到2005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及徐州市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中心、徐州市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场一期工程。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市及各县(市)都要建立污染防治基金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污染防治资金不低于同级地方财政收入的3‰。到“十五”期末,全市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
五是加强环境科技研究与攻关。“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发展重点为: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建设理论体系和实践研究、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流域环境管理体系研究、尾水导流及资源化研究等。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科技研究课题申报指导计划,以指导和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课题研究和攻关。要立足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组建产、学、研一体的孵化基地,并以此为支撑点,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六、发动群众,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的机制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宣传作为重要职责,大张旗鼓地宣传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胆揭露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通知》(教基厅[2003]3号)精神,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把环境知识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发动全市人民参与环保工作,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建立环境诚信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程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排污收费等方面情况,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加强领导,健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每年解决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
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实施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办法;
编制部门要指导各地健全环保机构,配备必要人员;
计划部门要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组织制订“尾水导流工程”方案;
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计划,积极做好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
建设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它城镇公用设施建设,积极防治工程建设带来的二次污染;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有计划地安排重点湖泊、河道清淤工程;
农业部门要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探索农业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途径,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林业、园林部门要大力组织实施植树造林、栽花种草行动,绿化徐州,美化徐州;
交通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控制及管理,指导各地建设水上交通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施;
物价部门要加快价格改革步伐,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科技部门要安排重大环保科技攻关项目,解决治污关键技术,组织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科技示范工程;卫生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活动,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工商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率达到100%,及时收回市政府确定关闭的污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对逾期未完成环保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不予换发工商营业执照,不得通过年审;宣传、教育、人事、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强化对执行环保政策尤其是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将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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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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