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33号
《西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维护改革和稳定大局,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配套规定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市长、区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副市长、副区县长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管领导责任。
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2.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消防、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城建、市政、规划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建、市政、城市规划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城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农业、林业、水务、气象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交通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交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
(七)卫生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防治、保健和救治工作。
3.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时,严格执行有关审批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房屋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负责对矿产资源、地质灾害中滑坡和房屋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采矿许可证发放审批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章开采的单位,依法查处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放射源的监督和处置工作。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未成年人和女工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受理做出工伤认定和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工作。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专项经费。
(十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时,应要求项目部门、单位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五)市经委(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以及辖区内铁路道口、春节运输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各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行业、系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督促治理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的同时,还要认真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生产管理人员。
4.负责做好上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5.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需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场所及设施符合安全、卫生的标准要求,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三)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比照生产经营单位的条款执行。
五、联合执法
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由职能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联合执法申请,经批准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联合执法,防止因配合不够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漏洞,消除事故隐患。
六、奖励与惩处
(一)对在安全生产中能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在安全生产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应考核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另文下达。
七、其他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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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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