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2019.01.15 11:10
2012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9.01.15

2012

2019.01.12

1717

2019.01.17

2170

2019.01.11

2140

2019.01.22

3860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27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29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10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5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