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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虚假情报扰乱飞行须追究刑责

2016.03.1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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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航官方微博消息,国航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正在对该航班进行严格检查,目前尚未发现异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一百九十六条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注:应修改为“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行为包括:

(1)在禁烟区吸烟;

(2)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3)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4)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5)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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