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8日 山西焦煤正升煤矿“9•28”透水事故 10人死
事故概况:
2013年9月28日3时10分,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境内,山西焦煤集团汾西矿业公司正升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12人被困井下,此次事故共造成10人遇难。该煤矿位于山西汾阳市杨家庄镇东南、三泉镇平陆村西,核准的年生产能力为90万吨。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立即部署,要求山西煤矿安监局配合当地政府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科学实施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并进一步核清事故有关情况和入井人数,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决定派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做好抢险救援等工作。
另外,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省长李小鹏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全力以赴抓好抢救被困人员工作,山西省副省长任润厚带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到事发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经救护队全面搜寻,截止到10月8日11时50分,找到了最后5名被困矿工遗体。此次事故2人获救生还,共造成10人遇难。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矿东翼回风大巷掘进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在超过允许掘进距离的情况下继续掘进,导致煤壁不能承受小煤窑采空区积水压力,造成煤壁坍塌发生透水。
间接原因:
1、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水害辨识、防治能力差。
2、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3.矿井建设项目管理混乱。
4.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事故反思:
(一)山西焦煤、汾西矿业两级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落实“五人小组”、“挂牌责任制”等各项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员工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职工的灾害辨识及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理能力。
事故追查: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谢忠宁,男,汉族,1963年7月生,福建省福鼎市人,兖矿新陆公司正升煤业项目部施工队带班班长,事故中已死亡。
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吴学相,男,汉族,1978年8月生,浙江省泰顺县人,兖矿新陆公司正升煤业项目部施工队队长。
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3、曲天智,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昌邑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0年7月任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榆林市天宁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矿机集团控股)总经理。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4、于继强,男,汉族,1977年3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98年1月参加工作,群众,大专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工程部生产技术管理办主办。
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5、武盼盼,男,汉族,1984年1月生,山西省交城县人,200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工程部生产技术管理办主管。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6、宋承辉,男,汉族,1968年11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09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正升煤业总工程师,2012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副经理,负责生产和技术工作。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及时按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人员
兖矿新陆公司人员
1、李其具,男,汉族,1955年11月生,山东滕州人,1983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中专学历,2013年3月到兖矿新陆公司正升煤业项目部工作,协助曲天智负责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项目部管理混乱,审核《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认真,违规代签审批意见;对东翼回风大巷水文地质情况、采空区积水不掌握,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负责人。
2、贾爱远,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山东昌乐县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3年3月被兖矿新陆公司任命为兖矿新陆汾西正升煤业主斜井掘砌工程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对探放水措施审核不严格、对探放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人管理不能严格实行四个百分之百,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安全副经理。
3、田勇峰,男,汉族,1979年12月生,山东肥城人,2007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3年8月被兖矿新陆公司任命为兖矿新陆汾西正升煤业主斜井掘砌工程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技术副经理,不按照探放水设计要求、未按有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技术副经理。
4、毕国旗,男,汉族,1965年1月生,河北省唐山市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群众,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3月被兖矿新陆公司任命为兖矿新陆汾西正升煤业主斜井掘砌工程项目部生产副经理;2013年8月又被任命为该项目部质量副经理(非兖矿新陆公司员工)。作为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质量副经理,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审核《东翼回风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严格,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解除正升煤业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质量副经理。
5、桂宏,男,汉族,1969年5月生,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今任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兖矿新陆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施工资质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收取手续费出借施工资质的事实;对正升煤业工程项目只按2.6%收取管理费,未履行管理职责。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陈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省日照市人,1973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6年9月任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兖矿新陆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对公司施工资质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收取手续费出借施工资质的事实;对正升煤业工程项目只按2.6%收取管理费,未履行管理职责。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正升煤业公司人员
7、于耀文,男,汉族,1971年9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综合部生产管理办主管。作为正升煤业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发现东翼回风巷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深入现场检查不够,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
8、赵建盛,男,汉族,1977年8月生,山西省汾阳市人,200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9年12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经理助理兼通风区区长,2013年4月至今分管安全工作。作为正升煤业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经理助理兼通风区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不力,未及时发现东翼回风巷探放水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员,对施工队现场管理不落实。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
9、樊俊杰,男,汉族,1973年5月生,河南省浚县人,1994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2年5月任正升煤业公司党委书记、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经理。作为正升煤业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董事长兼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未按要求成立专职的探放水队伍实行“探掘分离”;对探放水安全措施的编制及实施要求不严、安排不细;落实上级单位对公司的安全检查指令不到位;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中,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免除正升煤业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上年度收入的60%),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人员
10、武庆云,男,汉族,1959年10月生,山西省孝义市人,1977年5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0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一分局孝义监察处处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直属一分局孝义监察处处长,负责正升煤业公司等整合矿井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对正升煤业公司兖矿新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工程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未设立专门的安监和地测、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等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王铁锁,男,汉族,1963年8月生,山西省灵石县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2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一分局局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直属一分局局长,负责正升煤业等整合矿井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未严格执行安全例会制度,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六长”不全、未设立专门的安监和地测、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未对隐患排查进行有效闭合管理,隐患排查不彻底,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2、付常青,男,汉族,1957年4月生,山西省盂县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9年7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副局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副局长,全面负责安监局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对直属一分局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和执行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管理不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王崇林,男,汉族,1963年9月生,山西省介休市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0年5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副处长,2012年7月至今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副处长、正升煤业挂牌责任人,对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生产副经理兼总工程师、无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未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掘不分离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4、赵益晨,男,汉族,1965年8月生,山西省介休市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9年5月任地质测量处处长,2013年3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地质测量处处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处长,对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生产副经理兼总工程师、无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未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掘不分离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张永平,男,汉族,1964年3月生,山西省永济市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副处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副处长,协管工程管理等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正升煤业公司东翼回风巷工程招投标手续不全、未签订施工合同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柴江,男,汉族,1961年12月生,山西省曲沃县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2年11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处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处处长,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对正升煤业公司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对正升煤业公司东翼回风巷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工程项目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王东昇,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山西省陵川县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1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2012年7月至今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成员、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对工程项目部管理混乱、“六长”不全、无专门的安监和地测、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等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8、张小平,男,汉族,1955年12月生,山西省翼城县人,1973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11年2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工会主席,2012年7月至今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第五组组长,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六长”不全、未设立专门的安监和地测、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未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掘不分离等问题,没有下达停工停建督查意见,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9、马步才,男,汉族,1975年11月生,山西省平遥县人,1997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3年7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兼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不力,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细,对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工作督促不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郝峻青,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山西省清徐县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2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等工作,对整合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指导不力,对防治水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专家会诊检查组组长,发现正升煤业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口头要求正升煤业公司停工整顿,未下达监察意见,隐患整改不落实,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1、冯清,男,汉族,1963年4月生,山西大同人,1983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1年5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基本建设等工作。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基建处监督检查基建矿井安全工作管理不力,未落实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张仰龙,男,汉族,1964年11月生,山西省平遥县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12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对省政府有关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基建矿井安全责任落实上存在差距,对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整治不够有力,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
23、李贵生,男,汉族,1963年3月生,山西省介休市人,198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0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集团公司董事长,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煤矿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不到位,对正升煤业公司基建矿井班子人员配备不齐,对该公司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治不够有力,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焦煤集团人员
24、刘惠平,男,汉族,1963年10月生,河北省井陉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0年1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二处处长。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焦煤集团公司安监局监察二处处长,负责监督、监察各子公司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耿明超,男,汉族,1956年1月生,辽宁省昌图市人,1975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0年5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资源地质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主持工作的资源地质部副部长,负责对子公司地测防治水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管理督促子公司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地测防治水工作指导不力,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及时,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王维军,男,汉族,1968年1月生,北京宣武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群众,大学学历,2006年10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副部长,2010年1月兼任重点办主任。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计划发展部副部长,负责对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对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余原,男,汉族,1962年11月生,江苏省南京市人,1987年11月参加工作,九三学社成员,大专学历,2009年10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副主任,2012年7月至今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对正升煤业公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正升煤业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混乱、“六长”不全、无专门的安监和地测防治水机构、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等问题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张树茂,男,汉族,1955年12月生,山西省太原市人,1975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2009年3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2012年7月至今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正升煤业公司挂牌责任人,对正升煤业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够,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侯水云,男,汉族,1965年1月生,山西省稷山县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2012年6月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13年6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监局局长,对正升煤业公司基建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今年7月,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对正升煤业公司检查发现“六长”配备不齐、未设立专业探放水队伍等问题后,虽要求进行整改,但跟踪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0、游浩,男,汉族,1962年10月生,辽宁省盘山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9年3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董事、总工程师,分管科技、矿井设计、地质勘探、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工作。企业正式在册人员。作为分管防治水工作的总工程师,对煤矿探放水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正升煤业公司存在的防治水机构、人员不到位,探放水设计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金智新,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联系汾西矿业集团。作为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省政府有关煤矿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煤炭厅基建局人员
32、曹谋亮,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吕梁市岚县人,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8年5月至今任山西省煤炭厅基本建设局建设施工处副处长。作为8月11日全省煤矿措施井第二检查组组长,未能严格按照省煤炭厅基建局晋煤基局发[2013]178号文件要求对正升煤业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对措施井存在的提升设施未按要求予以拆除,未下达任何执法文书,专项检查流于形式,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监管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以上人员涉及国有企业任命的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管理的职工的政纪处分,按管理权限由企业依据规定予以处分;对党政纪处分权限在省外的责任人员,建议按管理权限予以处分。
责令山西焦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福耀向省政府作出检查。
责令山西焦煤集团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矿井存在严重水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责令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停建整顿,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4、山东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任命项目经理不到位、任命的其他管理层人员均不是本公司职工、只收取管理费未履行管理职责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非法所得11.4万元,降低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